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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联章程

中山市企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山市企业联合会(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ZhongShan Enterprises Confederation,缩写:ZSEC。

第二条  本会是以中山市各类企业单位和团体自愿参加结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作为中山促进企业、企业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和谐与合作的平台,依照《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保护全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和联合我市企业界和社会各界,以服务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为己任,以“面向企业、为企业家服务”为宗旨,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守法、自律,协调企业与政府、协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关系,为推动全市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

第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定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中山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中山市,本会住所设在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南道3号竹苑广场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和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制定,反映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意愿和呼声。

(二)代表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参加市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协调劳动关系,促进职工与企业、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和谐与合作。

(三)指导和协调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工作的开展,帮助企业、企业经营依法保护自身权益,建立健全三方协调机制和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把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落实在基层。
    (四)教育引导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守法经营,承担社会责任,在尊重人权,劳动标准,员工权益,环境保护,诚信经营,公益事业,企业自律等方面作出贡献。

(五)搭建政府涉企职能部门政策信息发布平台,发挥本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向本会会员发布涉企政策信息,帮助和指导企业争取政策、资金和项目扶持。

(六)协助政府搭建企业融资、用工、审批等企业服务平台,加强与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的合作,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建立中山市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努力提升服务企业的水平和能力。    

(七)协助企业反映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积极参与协调。主动协调企业与政府、协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全市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八)组织开展企业学术研究,总结推广企业现代化管理和专业技术成果,依照有关规定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提高全市企业的综合实力。

(九)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提供培训、法律咨询、信息、技术、知识产权、会展商务、新闻出版、市场开拓等方面服务,促进企业竞争力的提高。

(十)开展与国内外雇主组织和其它企业团体之间的多边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牵线搭桥。

(十一)积极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十二)自办冠以中山市企业联合会独立注册的企业,并通过这些经济实体的发展为会员提供各种有效服务。

(依法依规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应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各行业、各种所有制企业、企业团体;

(二)经济研究机构;

(三)其他有关的法人团体或组织。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 向本会提供有关材料;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七) 协助、支持本会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退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内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两年内不接受申请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发展规划;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山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增补;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提交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处分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采用通讯会议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备任职的政治、领导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本会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记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担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但最长不得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决定和组织召开理事会会议;

(四)决定个别理事、顾问的增补及秘书处领导成员的调整;

(五)批准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

(六)监管秘书处工作。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是本会日常工作执行机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八)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一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十九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十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章程规定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理事会审核;

(二)部署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三十一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接受任何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捐赠。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财产以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指导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有关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应按规定时间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本会理事会决定。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四十三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本会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本会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本会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本会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山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山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山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山市民政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12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山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